沪深交易所优化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吴少龙 郭博昊
昨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两类交易可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同时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以及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等。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改革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并购改革意见》指出:“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及运作规范、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连续两年为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精简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注册时间。”为此,沪深交易所拟对《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新增专节对简易审核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其他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交易:一类是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一类是优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超过100亿元且最近两年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
二是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包括: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纪律处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
三是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对于符合简易审核程序条件的重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就本次交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四是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诺。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同时,为避免简易审核程序被滥用,交易所对相关重组交易加强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简易审核程序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上交所表示,将一如既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依规设置的市场化交易安排和方案创新,推动更多示范案例落地,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断夯实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基础。
深交所表示,将聚焦服务以“三新三高”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重组审核机制,提高重组审核质效,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聚集,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此外,北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并购改革意见》相关政策措施一体适用于北交所上市公司。例如,此前,“科创板八条”明确科创板公司可以收购优质未盈利企业,此次《并购改革意见》将这一政策举措扩大至所有板块,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北交所上市公司也可以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高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这样灵活、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于提升并购重组质效,促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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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