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韩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6日消息,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管理办法》显示,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编辑 王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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